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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2000000022 发布机构: 介休市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25-08-20 废止日期:
文 号: 介政发〔2025〕5号 所属主题: 介休市政府文件

介休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介休市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和介休市行政检查主体名单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经依法审查,现将介休市行政执法主体和介休市行政检查主体通告如下:

一、介休市行政执法主体名单(46个)

介休市义安镇人民政府

介休市张兰镇人民政府

介休市连福镇人民政府

介休市义棠镇人民政府

介休市绵山镇人民政府

介休市洪山镇人民政府

介休市龙凤镇人民政府

介休市宋古乡人民政府

介休市城关乡人民政府

介休市北关街道办事处

介休市西南街道办事处

介休市西关街道办事处

介休市东南街道办事处

介休市北坛街道办事处

介休市发展和改革局

介休市教育局

介休市科学技术局

介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介休市公安局

介休市民政局

介休市司法局

介休市财政局

介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介休市自然资源局

介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介休市城市管理局(介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介休市交通运输局

介休市水利局

介休市农业农村局

介休市林业局

介休市文化和旅游局

介休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介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介休市应急管理局

介休市审计局

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介休市统计局

介休市医疗保障局

介休市营商环境局(介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介休市能源局

介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介休市国家保密局

介休市档案局

介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介休市新闻出版局

介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行政检查主体名单(45个)

介休市义安镇人民政府

介休市张兰镇人民政府

介休市连福镇人民政府

介休市义棠镇人民政府

介休市绵山镇人民政府

介休市洪山镇人民政府

介休市龙凤镇人民政府

介休市宋古乡人民政府

介休市城关乡人民政府

介休市北关街道办事处

介休市西南街道办事处

介休市西关街道办事处

介休市东南街道办事处

介休市北坛街道办事处

介休市发展和改革局

介休市教育局

介休市科学技术局

介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介休市公安局

介休市民政局

介休市司法局

介休市财政局

介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介休市自然资源局

介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介休市城市管理局(介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介休市交通运输局

介休市水利局

介休市农业农村局

介休市林业局

介休市文化和旅游局

介休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介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介休市应急管理局

介休市审计局

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介休市统计局

介休市医疗保障局

介休市能源局

介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介休市国家保密局

介休市档案局

介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介休市新闻出版局

介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介休市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和介休市行政检查主体名单在介休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市直各有关部门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由各部门依法审查确认公布,并报市司法局备案。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由市直各部门及时提请市司法局审查后,在介休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更新。

本通告发布后,《介休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介休市市本级、乡镇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的通告》(介政发〔2019〕25号)、《介休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介休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二批)的通告》(介政发〔2021〕4号)、《介休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介休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三批)的通告》(介政发〔2021〕5号)、《介休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介休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四批)的通告》(介政发〔2022〕15号)同时废止。

介休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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