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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91100000451 发布机构: 介休市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24-09-11 废止日期:
文 号: 介政发〔2024〕10号 所属主题: 介休市政府文件

介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11 浏览次数: 【字体: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保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晋政办发〔2023〕79号)和《晋中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市政办发〔2024〕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市关于对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摸底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工作要求,经2024年9月9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介休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的通知》(介政发〔2022〕18号)公布的职权目录予以调整。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在对下放由镇和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深入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重新梳理编制了《介休市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2024年版)》(见附件)。原下放的55项行政执法职权中,继续下放至乡镇(街道)27项;仅下放至乡镇6项;取消下放22项,收回相应市直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再行使。

二、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执法部门要按照《介休市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2024年版》,厘清执法边界和责任关系,确保每名执法人员熟知“执法清单”,落实责任主体,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按照“一乡镇一清单”的原则编制本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依法向社会予以公布。

赋权事项调整后,职权下放主管部门应当继续依法履行本行政管理领域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等监管职责,为各乡镇(街道)提供执法培训、业务咨询等平台,提供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进一步完善线索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促进我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附件:1.介休市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

      职权目录(2024年版)

      2.介休市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2024年版)。

 

 

介休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附件1

 

介休市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2024年版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主管部门

1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

2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

3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

4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二条

市住建局

5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三条

市住建局

6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

7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局

8

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

9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措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

10

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

11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

12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197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

13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

市林业局

14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

15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

16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

17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

18

为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

19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市林业局

20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市林业局

21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市林业局

22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市林业局

23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市林业局

24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

25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

26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

27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

 


附件2

 

介休市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2024年版)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主管部门

1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

2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号

市交通局

3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号

市交通局

4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市交通局

5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市水利局

6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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