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9-00062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01-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介政发〔2019〕2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关键词: |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
内容概述: |
介休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决定扩大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为:
(一)市城区东至龙凤河,南至定阳路,西至西外环,北至纬二路。
(二)市城区周边14个村庄及小区,包括:石河村、下城南村、常乐村、南靳屯村、东内封村、东堡村、西堡村、韩屯村、上站村、三道河村、宋古村、马女村、南张家庄村、下庄村。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所辖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安监、住建、市场、交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保、民政、教科、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禁放区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介休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